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复函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机关服务中心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复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增加原安徽省工商局机关服务中心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函》(皖市监函〔 2019 〕 154 号)收悉。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同意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利息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具体事宜请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质监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非税〔 2006 〕 341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皖财非税〔 2019 〕 1165 号)执行。
附件:省工商局机关服务中心非税收入管理实施情况一览表.xls
安徽省财政厅
2020 年1 月3 日